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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音乐自由教学法”提出的背景 1. “音乐自由教学法”的理想即新课标的理想。 2. 我们民族的艺术教育不应该是全国一套模子里出来的“繁荣”。 3. 全国各地3年级以上的中小学生对现行音乐教材的普遍不满。(高年级学生较普遍的“爱音乐不爱音乐课”的现象)。 4. 由于家庭教育的差异、各类学校(特别是城镇学校)学生较频繁的转校插班流动等原因,使教学班内学生音乐水平个别差异比较大,音乐教师如何在同一课堂内使高水平学生与“白丁”学生同步提高,是一个很常见而且很现实的问题 。 5. 各地的经济(办学)实力、师资力量、生源条件以及教学硬件条件各有不同,即使是同一个地区具体到某所学校的具体情况也是有较大的差别。所以不宜作出同样的教学指标和统一的教材内容。各地所在音乐教师的“教育决策者”作用在这里应该凸现出来。 6. 音乐教师在音乐能力上一般都各有所长或各有某些偏好,这不仅仅是音乐课外活动的资源,更是能使更多孩子受益的宝贵音乐教育资源。在常规的课堂中,让学生学到任教他们的音乐教师最优秀的能力是让学生们非常受益。 7. 几千年以来人类已经积累的丰厚的音乐艺术文化遗产,每个音乐教师都有不同层面的接触和领悟,完全可以找到切合学生实际水平的课外教学素材。这些素材又能促使音乐教师的自我学习和再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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